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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更新业务规定及程序

2017年03月28日 09:24:02 发布

报废汽车更新业务规定及程序。汽车报废更新业务规定及程序: 一、根据《报废标准》及交警总队文件规定,汽车报废年限及可延缓报废年限如下:

报废汽车更新业务规定及程序。汽车报废更新业务规定及程序:

 一、根据《报废标准》及交警总队文件规定,汽车报废年限及可延缓报废年限如下:

1、出租汽车使用年限8年,不得延缓报废。

2、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厂定总质量小于1.8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3199076日以后注册登记,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或等于6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199076日以前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8年,允许办理最大不超过4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4、自用客车和总质量6吨以上的大货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三个月检验一次)。

5、消防车、吊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检验情况延缓报废,延缓报废期间每年检验1次。

6、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得延缓报废。

7、延缓报废参加特殊检验的各类汽车,当年度首次到总队直属检测站检验,当年的其它次在支队检测站检验。

通过了解上面的内容,大家就能了解到报废汽车更新业务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新疆汽车报废的疑问或其它需要了解的内容,欢迎登陆乌鲁木齐汽车报废企业或拨打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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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报废汽车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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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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