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主体条件
a)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
b)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2、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申请人应是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4、申请人应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对生产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不得提交办证申请。
二、申请人责
1、申请人应理解掌握《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49号的规定要求;应按《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网上可浏览或下载。
2、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申请人应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4、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一致。
5、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通知书上。
6、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 、 新办
申请人首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2 、 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a、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补充审查,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
b、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
3 、补领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4 、 期满换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重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
5 、注销生产许可证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
6 、生产许可证受理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生产许可证
中强度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生产许可证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生产许可证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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