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车身广告公司建议强化未成年法律责任
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强化了法律责任。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进一步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概括性规定。例如,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此规定,可以使《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
第二,对其它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学校教职员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等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着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法律责任;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以及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法律责任,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的法律责任等等,都分别一一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这就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制定了强有力的后盾。
最后,还应该着重指出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修订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禁售令”、“禁入令”等,之所以未能很好执行,甚至等同虚设,一是由于有些商家唯利是图;二是管理成本庞大;三是社会上一些长期形成的观念、习惯成为阻力,更为主要的是修订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规定设置执行机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第7条第3款明文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基于这一规定,为了有效地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们深切希望在体制上做进一步努力,尽快成立专门的机构,以便通过这个专门机构的执法行为,迅速扭转社会上忽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状况,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的法律文化和道德文化的氛围。可见武汉车身广告对未成年的法律责任是多么关心,需要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以上内容由CHY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