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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劳务派遣服务公司的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期间

2019年10月30日 16:36:25 发布

乌苏劳务派遣服务公司的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怎么办、今天小编来给大家科普一下,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如何维权? 刘某某于2014年6月1日和A公司签订劳务协议
    乌苏劳务派遣服务公司的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怎么办、今天小编来给大家科普一下,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如何维权? 刘某某于2014年6月1日和A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后派遣至B公司从事装卸工作。期间,B公司为刘某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但未按刘某某工资4463元/月足额缴纳。2015年7月1日,刘某某在C码头5号装船时,发生事故,被C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2018年6月26日,刘某某向C法院提出一审劳动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工资、经济赔偿金、后续康复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合计15万元人民币,且要求A公司与之承担连带共同责任。经C法院审理,裁判如下:
    本院认为,刘某某系A公司的工作人员,后劳务派遣至B公司工作,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依法受法律保护。刘某某在工作期间受伤,C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认定为工伤,且刘某某经鉴定为伤残七级,A公司、B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对刘某某的受伤属于工伤予以确认。刘某某应当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的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刘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受伤。2016年5月4日,C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刘某某出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刘某某的正常工资标准,应为4463元/月(即受伤前12个月实际月平均工资)。两被告未按原工资福利待遇足额支付刘某某工资,故应当补足刘某某工资待遇差额。刘某某主张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但未向本院提供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相关材料,本院不予支持。刘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应自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止,经计算为十个月。某某公司应当补足刘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差额30633.3元(4463元*10月-13996.7元)。
    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认定。刘某某提出的经济赔偿金系诉讼中新增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程序,且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请求,与本案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可分性,故本院对刘某某此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刘某某可另行主张。
    关于后续康复治疗费用的认定。刘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费用已实际产生。刘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七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刘某某实际月平均工资为4463元,故刘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为66945元(4463元*15月)。
    关于护理费的认定。经查,B公司已支付刘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700元,出院后又另行支付了护理费6066元,上述金额符合法律的规定。刘某某要求支付25920元护理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的知识就介绍到这里了,那么大家如果掌握了以上对于乌苏劳务派遣服务公司的知识,那么就会更加的了解它了,同时在使用的时候也会简单些了。如果大家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来乌苏社保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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