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融资权性融资实战案例分析
3年后项目完成,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出现问题,大于注册资本2倍部分的借款,其超出部分利息不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
因此损失企业所得税:1亿×8%×3×25%=600万。
(2)非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
非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不高于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
(3)个人借款的税务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个人借款(包括股东)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符合国税函[2009]77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向个人借款归纳为以下三条: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三)利息支出符合2011年第34号文规定,即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水平。
(4)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票据
从非金融机构贷款特别要注意利息票据是否合法有效,实务操作中经常因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利息凭证而不予抵扣。特别是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基本上没有合规票据,因此企业所得税不予抵扣,且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