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第十二条 体育场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规定。 体育场根据人口规模分级对应的建设规模表 注:1、建设40000座席以上体育场应根据承办的赛事等级另行审批。
2、5000座以下体育场按4000㎡为上限。
3、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
第十三条 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体育场,其规模应按10000-5000座确定。
第十四条 体育场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规定。
等级主要使用要求
特级 举办奥运会、世界田径锦标赛、足球世界杯。
甲级 举办全国性和其他国际比赛
乙级 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比赛
丙级 举办地方性、群众性运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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