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南京离婚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离婚官司律师,南京涉外离婚,专业的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欢迎前来洽谈!

您的当前位置:华企黄页分类信息>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商务服务>制服工作服、校服、表演服>南京离婚法律咨询:丈夫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妻子继承的遗产

南京离婚法律咨询:丈夫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妻子继承的遗产

2018年11月06日 17:04:20 发布

南京离婚法律咨询:丈夫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妻子继承的遗产。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18912980758

南京离婚法律咨询:丈夫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妻子继承的遗产。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18912980758

【案情】

    199912月,已经有过一次婚姻的田某与初婚女子孔某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20046月,孔某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一处价值4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孔某继承。200410月,孔某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20059月,田某孔某感情破裂,协商离婚未果。2005117日,田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孔某继承所得房屋。孔某声称,此房屋系父亲指明留给自己的财产,不应该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孔某的父亲全文自行书写的遗嘱,又有本人签名捺手印,且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合法有效,遗嘱中将自己名下一处价值4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孔某继承,依照《婚姻法》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遂驳回田的请求,判定该房产为孔某的个人财产,不能予以分割。

【南京离婚律师分析】

    本案孔某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一处价值40万元的房屋,留给自己的女儿孔某继承,在自书遗嘱内容中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思,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笔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属于孔某的个人财产。田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专业的南京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涉外离婚、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打造高端婚姻法律服务,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努力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

咨询热线:18912980758

QQ:891396360

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8楼

公司联系资料

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
所在地区:
江苏省 南京市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均来自互联网或由用户自行发布,本站不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果有侵犯到您的利益,请您来函告知我们,我们将尽快删除

华企黄页分类信息   huaqi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