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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劳务派遣用工有风险和用工单位须谨慎

2017年05月18日 11:31:35 发布

浅述劳务派遣用工有风险和用工单位须谨慎。 一、劳务派遣用工要注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浅述劳务派遣用工有风险和用工单位须谨慎。

一、劳务派遣用工要注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2)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4)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二、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务合同:

1)被者与劳务派遣单派遣劳动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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