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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房地产资质代办公司告你车位使用收“停车费”

2017年04月14日 11:33:24 发布

沈阳房地产资质代办公司告你车位使用收“停车费”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第(六)项第5点第(2)款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沈阳房地产资质代办公司告你车位使用收“停车费”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第(六)项第5点第(2)款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停车场(库)属于公共设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需视同销售。
物业公司后续根据规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时,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二十条第(二)规定: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因此,沈阳房地产资质代办公司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停车场(库)属于公共设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公共配套设施费按规定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列支,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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