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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各类电器回收,私收电瓶炼铅

2017年04月07日 09:19:22 发布

4月6日讯贺某某等人非法购进废旧含铅电瓶后,提炼铅块进行销售。4月5日,记者从潍城法院获悉,8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贺某某、陕西各类电器回收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其余6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4月6日讯贺某某等人非法购进废旧含铅电瓶后,提炼铅块进行销售。4月5日,记者从潍城法院获悉,8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贺某某、陕西各类电器回收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其余6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原料和废渣都危害环境

       2014年4月至7月,在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陈家村,贺某等人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贺某某购进废旧含铅电瓶600吨提炼铅块进行销售。2015年4月至5月,在潍城区于河街道陈平村两处院落内,刘某某伙同刘某、李某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陕西废旧钢铁回收分别从贺某某等处共购进生产设备及废旧电瓶260余吨,由王某组织工人提炼铅块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张某提供废旧电瓶40吨,被告人韩某提供废旧电瓶20吨。

2015年5月至8月,贺某某等8人相继落网。

        潍城区环保局出具的说明、关于含铅废物的处置以及涉案废旧电瓶等的处置材料,证实潍城区于河街道陈家村的土法炼铅项目使用的原料——拆解的废旧铅酸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9其他废物类危险废物;剩余废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1含铅废物类危险废物。以及陈某涉案废旧电瓶处置情况;陕西废旧锅炉回收被告人刘某某炼铅加工作坊炼铅使用的废旧电瓶拆解后的铅板原料、炼铅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粉尘及加工的铅块应为含铅废物,被告人刘某某涉案的含铅废物铅块处置等情况。

八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4月5日,记者了解到,潍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贺某某等8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均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据统计,污染环境犯罪几乎全部发生在农村地区,以农村个体经营者、小作坊形式从事提炼铅块、电镀、酸洗、油类清洗业务为最。据办案法官介绍,从收购废旧电瓶、购买设备、组织工人加工提炼铅块再到销售形成完整的利益链,初具规模,陕西金属物资回收其存在对周边环境、百姓身体健康均产生巨大威胁。通过本案的审理给所有参与污染环境犯罪的犯罪分子予以法律制裁,有效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铲除了污染环境的一颗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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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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