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此回复:您好,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都作出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规定的地点一般有3种:一是停车场。按建设类型分有露天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按使用性质分有收费停车场、不收费停车场;按服务对象分有社会公共停车场、单位内部停车场。停车场是最主要的机动车停放地点;二是路边停车位。在不妨碍交通情况下在道路两侧或一侧划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置,供社会车辆使用,分收费、不收费两种形式。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除非在人行道上施划了停车泊位;(并且路南施划有一定数量的停车泊位)三是路外。指路范围外的空闲土地上停车。在城市道路资源紧张的情况下,随意停放车辆是交警部门管理的重点对象。维护道路交通畅通也是每个驾驶人的责任和义务。感谢您对交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