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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各类的网贷纠纷 投资者要如何解决

2015年04月28日 17:59:03 发布

【400-0023-203】随着互联网融资类业务的迅猛发展,新类型交易模式和品种不断推出,越来越多的普通金融消费者参与其中,将来势必会有相当一部分民商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成为法院受理金融案件中重要的一部分。

    随着互联网融资类业务的迅猛发展,新类型交易模式和品种不断推出,越来越多的普通金融消费者参与其中,将来势必会有相当一部分民商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成为法院受理金融案件中重要的一部分。那么投资者在面对各种P2P网贷纠纷的时候要如何解决呢?对此,江苏佰富行整理了一些网贷纠纷及其解决方法,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1、P2P网贷中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

    在P2P网贷模式中,出借方大多是自然人和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效力由《合同法》以及《若干意见》进行了肯定。而不具有出借款项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一直以来,司法实务界采用了无效的认定标准。其法律规范依据是《联营解答》。该解答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但关于该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修改的呼声很大。

    因此,P2P平台对于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中小微企业之间的借贷,应当审核借款人是否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过桥资金”性质的融资,而提供资金的投资人也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以避免因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

2、担保合同纠纷

    在P2P网贷业务中,一旦出现贷款人违约,出借人实现债权有赖于各种担保,因而担保合同相关的纠纷也会是一个重要方面。其中最有争议的是信用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

    2014年9月,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中国P2P网贷行业监管的十大原则”,其中明确指出:“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3、P2P模式下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时候,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这些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P2P 网贷形成的借贷关系。具体而言:

    (1)、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予以保护,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3)、对于P2P平台通过服务费、催收费等名目变相收取的费用以及约定的相应违约金,应当与利息、逾期利息一起予以计算,人民法院对最高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不予保护。

    (4)、对于债务人已经按约履行的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债务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5)、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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