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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业大学成人高考专升本教材法学 学校最好

2014年05月31日 00:15:00 发布

湖北农业大学成人高考专升本教材法学 学校最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提出后,学者们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客观要求出发,在对传统民商法理论进行全面反思和评析的同时,对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民商事法律制度从一般理论到具体制度潜心细致地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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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市场体系的初步发育,客观上要求民商法体系的现代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确立后,我国经济改革的步伐大大加快。在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蓬勃展开的同时,生产资料市场和包括债券、股票、支票、汇票等有价证券的金融市场以及技术、劳务、信息、房地产等市场均有了初步发展,并出现了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集团。但是,由于现有的民商法律多是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制订的,它不仅缺乏一些规制市场经济所需的民商事基本法律法规,而且已有的法律规则有些也已与现代经济生活不相适应,因而也就不能有效地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活动,以致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金融诈骗、假冒伪劣产品、房地产过热以及地区封锁、割据等不良现象,严重地妨碍了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尽快制订有关民商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法体系。

  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和理论上的突破,为民商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基点,经过学者们几年的努力,民商法理论研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民商法教育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了长足发展,这又为民商法体系的完善与现代化作了理论和人才准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提出后,学者们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客观要求出发,在对传统民商法理论进行全面反思和评析的同时,对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民商事法律制度从一般理论到具体制度潜心细致地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领域:

1.关于民商法的一般理论。民商法学者们对民商法一般理论的研究不再象八十年代那样单纯从商品经济与民法一般关系的角度讨论民法的地位、性质、作用范围等问题,而是从经济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多种角度对民商法的精神和价值、性质与功能、历史使命和现代化等问题全面地进行研究。学术界深刻地意识到,重审民商法的应有价值,弘扬民商法的精神,提高民商法的地位,传播和普及民商法律文化,这是构建中国现代化民商法的第一步。正是为了使中国民商法向现代化迈出这关键性的一步,几年来民商法学者们甘于寂寞,辛勤耕耘,孜孜以求地为民商法的观念更新和现代化寻求现实依据和理论支持。学术界涌现一系列有关民商法的新理论、新观点,过去未曾深入讨论或虽经讨论但未能得出科学结论的问题又被重新提出来加以研究。例如,有些学者提出“市场社会与市民法”的理论,用以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调整对象、性质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市场经济提出后,公法、私法的划分这一古老的话题又一次被提了出来,一些学者结合建国以来中国民商法发展的曲折历程,深入分析了民法公法观念并对其进行了反思和批判。然而,也有一些学者对民商法是否为私法和是否应对法进行公法和私法划分的问题提出了质疑,他们从民商法的发展趋势着眼,认为民商法的私法公法化已成为当今民商法发展的潮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时代已发展到今天仍片面强调民法是私法的旧观念,这不仅不利于充分认识民商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也不利于用这一直接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学者们对民法是否为私法这一问题的讨论已完全摆脱了过去那种片面从民法的阶级性来论证问题的思路,而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出发,在深入考察公私法理论提出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历史背景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这些理论分歧的背后,我们不难理解学者们力图重塑中国民商法观念以使之能够充分地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良苦用心。这一时期,民商法学界还对中国民法法典化问题进行了研究。尽快制订一部现代化的民法典已成为绝大多数学者的共识,学者们在对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法典化传统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代民事立法实践和民商法发展的趋势,较为集中地讨论了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经济和哲学基础、基本指导思想、模式选择等问题。许多学者认为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应坚持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相结合的原则,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并体现民法商事化趋势。民商法学界在讨论民法法典化的同时,也加强了与法典化问题紧密相关的罗马法的研究,1994年10月,“罗马法?中国法和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西欧、东欧、拉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学者与中国民商法学者共同探讨了罗马法对中国的影响、中国民法法典化等一系列问题。与会学者提交了一批优秀论文,这些论文后被汇编成《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一书。2.关于物权法。这一时期民商法学界对物权法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物权法的制订问题展开的。学者们普遍认识到,我国现行的物权立法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有效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社会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应尽快制订物权法,但同时也认识到,物权法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种经济关系的认识还处在探索之中,制订物权法无疑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为了为物权法的制订在理论上作准备,学者们对物权法从一般原则到具体问题展开了研究,所涉及的问题较为全面,包括物权立法的基本思想和构想、物权法体系、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行为、动产的善意取得,国有企业产权性质等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学者们力图寻求中国物权法理论上的突破和物权制度的革新。民商法学界注意到,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所有为中心”转化为“利用为中心”,中国社会的财产状况也正沿着从归属到利用的转迹发生着深刻地变化,因此,学者们开始从财产利用的角度研究物权法的有关问题。他们为使中国物权法理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利用状况的发展要求,在更新所有权理论方面又进行了诸多探索。这一时期,民商法学界出现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学者们就国有企业产权的民法性质展开了热烈讨论和争鸣,出现了经营权说、法定经营权说、所有权说、财产权说等观点。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财产制度变革的一个重要窗口,学者们对物权制度的研究多以国企改革为出发点或最终落脚点,因此,对国有企业产权性质的讨论不仅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而且对我国物权理论的革新有着重要意义。3.关于合同法。为了使中国的合同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提出的法制统一性的要求,1993年,中国立法机关着手制订统一合同法,并委托学者提出立法方案和负责草案的起草工作。“统一合同法”的起草,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立法准备工作,更是一次重要的学术活动。以起草合同法草案为契机,学者们深入研究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无效制度、违约形态、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标准合同和中国区域合同法发展趋势等问题。学者们基于合同法作为市场交易规则的普遍性而加强了对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合同立法、判例与学说的比例研究和吸收借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实体法尤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一些重要合同法规则也引起了民商法学界的重视。由于学者们以制订统一合同法为着眼点,因此理论研究带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并且其涉及的问题之广、研究之深入是前所未有的。在民商法学界的共同努力下,合同法成为民商法各具体制度中理论研究相对成熟的领域。4.关于侵权行为法。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活跃和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有关侵害人格权、产品缺陷致损等侵权行为的纠纷,环境侵权、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高科技侵权也屡见不鲜。民商法学者敏锐地捕捉到了生活中的这些热点问题,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尤其是产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的侵权等问题的研究。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主要呈现出了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在注重吸收大陆法侵权行为理论的同时,加强了对英美侵权法理论的借鉴,学术界要求将侵权行为从债中分离出来的呼声很高。二是紧密联系现实生活和立法、司法实践,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甚至有些成果的实用价值更胜于其理论价值。三是关于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侵害人格权问题的研究受到学者的重视。5.关于商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提出后,法学界对商法的本质和部门归属有了新的认识,商法应属于民法学研究的范围已基本上为整个法学界所认同,从而结束了法学界关于商法属于民法学的研究范围还是归于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长期存在着的争论。这无疑有利于科学构建现代民商法体系。这一时期,伴随着《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商事法规的先后颁行,《破产法》的修订以及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展开,商法的研究尤其对股权、公司人格和权利能力、票据权利、破产重整制度等问题的研究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从而发展了我国的商法理论。除上述比较集中的几个理论研究领域外,民商法的其他领域,如婚姻家庭法、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研究也有了较大的进展。上述研究的成果,除了体现为已发表的大量学术论文,还表现为众多的专著和优秀的教材。而且研究成果的专著化是这一时期民商法学研究的显著特色,据不完全统计,从1992年到1997年短短的六年时间,已出版的较有影响的民商法专著不下四十余种,同时在民商法教材编写和对国外民商法名著和法典翻译方面成就也十分可观。最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时期出版的专著和教材大都在前一阶段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跃上了一个新台阶,有些优秀之作已接近甚至超过了国际同类研究的水平。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后的短时期里,中国民商法学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实现了中国民商法发展史上的又一次重大飞跃。理论研究的繁荣为中国民商法体系的完善与现代化作了重要的理论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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