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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堡县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实施意见霍胜利局长提出一些好的建议

2012年12月16日 21:32:57 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发〔2011〕11号)要求,现就我县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吴政办发〔201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发〔2011〕11号)要求,现就我县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扶助标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80元、10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140元。
二、资金来源
根据省、市要求,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县财政共同承担,省、县财政分担比例为8:2。
三、执行时间
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执行。
四、工作程序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计算单位,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奖励扶助对象在当年亡故的,发放该对象当年全额奖励扶助金。今后每年县人口计生局要在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县本级应承担的资金情况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并按要求足额拨付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在当年6月15日前将县级配套资金一次划转市人口计生局账户。市人口计生局再将资金转至省人口计生委家庭奖励资金专户,由省人口计生委通过代理发放机构及时足额拔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继续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3号)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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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榆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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