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范畴,在中国的矿产资源分类中,列入能源矿产类。地热资源勘查与开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登记管理办法》等。1998年3月以前在中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对其行使管理职能;在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与地方的分工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具体包括:
1.地热资源勘查登记对探(采)矿权人申请勘查地热资源或探(采)结合建地热井,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办理地热资源勘查许可证。
2.地热储量审批
对探(采)矿权人经地热资源勘查探明可提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资源可开采储量,由矿产储量审批机构依照《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进行审批,批准其可采储量及其开采范围,作为申请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依据。明确地热资源可采储量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开发利用。
3.地热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依据《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对探(采)矿权人探明的并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地热可开采储量进行登记,并对申报登记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国家统一的地热资源(储量)数据库。
4.地热资源开采登记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探(采)矿权人申请开采地热资源的地区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水量进行审定,办理开采许可证。
5.地热资源开发监督管理
对地热资源的开采量、开采中的水质、水位、水温、水量动态,及开采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如地热水位下降速度和幅度、地面沉降、环境污染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地热资源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