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代账介绍继续教育、准入门槛、终身禁入等取消会计证后续问题述评
《会计证》取消了!11月4日晚间,这个消息在财税圈瞬时就传爆了。
宿迁代账介绍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81号主席令发布),修改了《会计法》的相关条款。将原“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的规定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实际上就是取消了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并且从11月5日开始施行。随着“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从事会计工作”规定的取消,很多财会人员都在热议两个问题,一是,会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的规定是否随之也取消?二是,取消从业资格要求是不是表示以后什么人都可以从事会计工作了?
笔者认为,关于会计从业人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绝不会因为“必须取得《会计证》方能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取消了就随着取消,反之,还会加强。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因为,继续教育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会计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再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也需要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但同时,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将呈现多样化,且具有对形式的可选择性。例如,对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需要接受继续教育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进行继续教育,还有,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属于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