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03年6月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那在具体的案例中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由谁承担呢?本文找法网小编以典型的实际案例为您解读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归属,供您参考借鉴,感谢您的阅读。2006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张江经典四期7号、9号、11号、13号楼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被告承建。被告完成施工后,于2006年底将工程交付原告使用。2007年9月,原告称被告施工不规范,造成外墙开裂飞砂岩脱落等质量问题。原告以多次要求被告保修,但被告均未承担相应保修责任,只能委托案外人对系争工程进行维修,产生额外支出的维修费用为由,起诉至贵院,要求被告赔偿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9,373.1元。以上就是文章的全部内容就是新疆主体检测方案介绍的,若有不足之处,请多包涵!仅供参考学习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