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租车公司浅析租凭汽车用作质押物贷款事件
新疆旅游包车公司调查了解到:将车租来后,陈某以该车为质押物向朱某借款15000元,约定5日内归还所借款项、每日利息100元。在向朱某借款时,陈某骗朱某说该车系自己的私家车,并将车钥匙及行驶证连同车辆交给朱某作为质押物。
过后,陈某将借来的15000元悉数花光。同时无法筹集到钱还给朱某,该车一直由质押在朱某手上。12月21日,朱某在多次向陈某催讨欠款未果时,发现该车行驶证上注明车主系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遂到该公司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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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汽车租赁公司了解到该公司发现该情况后,就将陈某扭送至公安机关。12月24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陈某涉嫌诈骗罪,诈骗对象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诈骗金额为该汽车的价值8万元。理由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陈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予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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