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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收账公司叙述债权受让人能否以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

2017年08月15日 17:06:55 发布

乌鲁木齐收账公司叙述债权受让人能否以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 [案情]某甲和某乙签订转让协议,将某甲在某丙处的给某乙,协议签订后,某乙诉至法院,要求某丙向其归还相应的款项,某丙抗辩称该债权转让未通知其

乌鲁木齐收账公司叙述债权受让人能否以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

[案情]某甲和某乙签订转让协议,将某甲在某丙处的给某乙,协议签订后,某乙诉至法院,要求某丙向其归还相应的款项,某丙抗辩称该债权转让未通知其,故转让无效,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某乙则认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亦是通知的一种方式。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债权受让人能否以诉讼方式通知人?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理由如下:

1、我国对债权转让采取的是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权利时,需将转让权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权利的转让方发生效力,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受让人起诉后,法院用传票的形式通知债务人,该通知实际上不是债权人或者受让人履行了通知的义务,而是法院在履行诉讼法上通知当事人的义务,因此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也就没有发生效力。

2、债权受让人未通知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债务人及时提起异议的权利,同时也会给债务人增加不必要的损失及额外的履行费用,故法院不应当支持受让人直接以诉讼的方式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以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理由如下:

1、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立法这么规定的目的在于让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从而停止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改为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受让人起诉后,在法院向债务人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后,债务人实际上已经知晓了债权转让的事实,这时候债务人仍然以未通知为由进行抗辩,是滥用抗辩权,实际上是一种恶意避债的行为,若法院支持其的抗辩,将使债权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使合同法把债权转让作为一种经济流转方式的规定变成一纸空文,事实上阻挠了市场的正常流转。

2、如果不承认受让人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法院将不得不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这将导致受让人增加诉累,受让人不得不在另行通知债务人后方能行使其权利。同时也为受让人行使所受让债权的行为增加难度,在债务人缺乏诚意或者恶意拖延履行情况下,若债务人设置障碍阻却受让人通知,则受让人将很难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这实际上是纵容了恶意债务人,导致经济活动中不诚实守信的一方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欢迎了解更多关于新疆债务追讨公司乌鲁木齐个人债务追讨的相关信息,欢迎前来了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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