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学文化的被告通过QQ软件认识某小学学生郑某,并诱哄其与之发生性关系,案发时郑某仍未满十四岁,属于未成年人。近日,连南法院审结此案,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4年4月份,被告人房某通过QQ软件认识连南某小学学生郑某,两人相约见面。相识不久后的一天中午放学时,被告人房某到郑某学校附近接到郑某及其同学罗某,将罗某送回家后,将郑某带到连南三江镇某宾馆,与郑某发生了性关系。据了解,房某与郑某是在网上聊天认识的,认识了约两个星期,郑某在聊天时曾告诉过房某自己未满14周岁,房某于2014年4月11日13时左右驾车到某小学找过郑某,也知道郑某是在校小学生。
2014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房某与其堂弟房某彬在连南县三江镇接到郑某和郑某的同学罗某后一起去到连南寨岗镇某地,当晚至13日凌晨,房某与郑某在寨岗镇某茶庄308号房内再次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