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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车贷江湖 | 二手车质押风险到底有哪些?

2017年06月05日 16:35:01 发布

西安车贷江湖 | 二手车质押风险到底有哪些?二手车质押业务的特点在民间借贷中,车辆质押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西安车贷江湖 | 二手车质押风险到底有哪些?二手车质押业务的特点在民间借贷中,车辆质押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借款人对资金的需求比较急,通常都是急需资金周转,所以要求借贷手续尽量快;

2.借款周期短,利率较高;

3.车辆质押率一般在70%左右;

4.借贷机构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管或存放相应车辆,一般需要24小时派人看管,为了防止车辆损坏,还需要定期给车辆打火热车;

5.在办理车辆质押手续,借贷机构一般需要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原始发票或二手发票扣押;

6.在实践中,有些民间的借贷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的同时还会要求借款人同时签订空白的车辆买卖合同,有的借贷机构还要求借款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处置车辆、代收车款、将代收的车款代为偿还借款等。

7.一旦发生逾期的情况,出借人会在第一时间将车辆进行处置(这种处置可能是一些正规渠道或非正规渠道)。

质押车辆风控流程相对简单,风控对象主要是对车不对人。西安车贷利率车主申请借款时,平台可以通过查档核实车辆基本信息,然后通过专业的二手车市场价格做市值评估,最后对车体本身的损耗进行最终价格审定,面签。

做质押车辆的平台一般需要自有仓库管理车辆,以防因车主外债原因导致车辆被盗。所以在做车贷业务这块,直营分公司和加盟商业务会有一定区别,直营分公司的车辆都抵押在平台方公司手里,而加盟商的车辆主要还是管控在车辆债权方手中。当然不管是直营还是加盟,系统的管理模式最为关键,加盟商能通过合理的保证金担保,也能减少业务风险。质押车业务省去了对借款人征信以及下户的审核流程,但质押车贷关键的风控控制点在贷后,车辆保管,以及逾期后车辆的处置渠道。

质押车辆若前期有抵押的情况下,是无法做过户处理的。这里就要考虑两个因素:

1、质押车辆在银行是否有按揭贷款,也就是车辆已抵押给银行。

2.质押车辆前期是否在某小贷公司办理过抵押。一般有按揭贷款的质押车,需要扣除按揭余款,按车辆剩余价值70%折扣放款。

二手车质押的风险

对于借贷机构而言,车辆质押业务开展起来方便灵活,西安车贷公司前期做的工作少,在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未来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就大了。车辆质押业务可能存在以下几个风险:

1.质押车辆被再次设定抵押

由于车辆质押权的设立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并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存在车辆所有人将已经设立质权的车辆再次抵押给他人的风险。如果出质人将车辆出质后,又将该车辆抵押给第三方,并且进行了登记,就会出现质押权和抵押权并存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押权与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虽然质权与抵押权同属于担保物权,按照物权法的理念,设立在先的担保物权应当优先受偿,但现实中要打赢质权优先与抵押权的官司并费易事,但这不得不说是《担保法》与《物权法》设立过程中的一种疏漏。

2.质押车辆被转让给第三方
 
由于车辆质押业务中,如果出借人只是控制了车辆,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不能对抗第三人,也未能控制车辆所有权证或行驶证等证件,借款人将车辆卖给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出质人将车辆出卖的风险在法律程序上来看,操作起来不存在任何障碍。实践中,借贷机构一般需要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原始发票或二手发票扣押,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这种风险。

3.质押车辆被查封

在车辆质押关系中,对质押权人而言有可能存在的另一外个比较大的风险是因出质人背负其他债务,而导致该车辆被查封。结果是质权人虽然占有了车辆,但在实现质权时会面临一定的障碍。

4.盗抢车或黑车的风险

由于车辆质押业务不需在车管所办理登记,所以很难确认车辆本身是否“干净”,即使通过私人渠道能够查到车辆的相关信息,如果查证的信息不属实或者不完整,也可能会存在很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面临的可能就不只是车辆无法变现债权无法实现的问题了,还有可能涉嫌协助销赃等刑事犯罪。

5.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与登记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风险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其特殊之处在于,一般动产以出资购买后实际支配使用为权利宣示,而车辆因上路行驶前须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行驶登记,导致行驶登记这样一个被赋予公权力认可的行为被看作是车辆的权利宣示,但车辆还可能出现由他人出资购买的情形,因不似房屋之类不动产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登记为权属公示,故多发权属争议。

根据物权法以及上述各部门批复: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机动车物权的变动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完成交付即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公安部门的登记并不是所有权属证明的依据,是行政管理登记。

物权法同时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就像现在有些地区实施车辆限购政策,没有购车指标的人通常会借用或者租用他人的指标(车牌号)来买车, 严格来说,实际出资人应当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然而,根据物权的公示效力,对外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是车辆所有权证书或者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

因此,对于出质人与车辆登记部门登记一致的情况,作为质权人可以根据登记部门的登记情况来确定所有权人,但同时应当尽到注意审查义务。对于出质人与登记部门登记不一致的情况,应当要求出质人提供购车发票等取得所有权的依据,并可以要求出质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再签订质押合同。

如果要确保车辆质押关系中质押人的权利,在设立质押权时,可以在车辆交付时到相应的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质押的备案登记,这是实务中能被法院认可的对抗第三人的方式,但是车辆管理所是否配合办理此项业务,还需要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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